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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Walter Reichard | 保險法

我們在保險法領域的工作重點是企業責任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的抵償金額問題,尤其是關於產品責任模型的問題(工業企業及貿易企業的產品責任保險的特殊前提條件及風險說明)。

 

 

1. 在AHB中的保險項目
聯邦最高法院於2014年3月26日的卷宗號為IV ZR 422/12的裁定中指出,在AHB(責任保險的一般保險條件)中的對保險項目的定義既不因為不透明而無效,也不是不明確。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無需對AHB中的保險項目的定義進行檢查。立法者有意識地在保險契約法(VVG)沒有具體規定在責任保險中的哪些事件屬於保險事件,是否為保險事件留給契約法解釋。因此,對保險事件的定義屬於服務說明的核心內容,而不屬於對一般交易條款 (AGB,即「定型化契約」) 內容檢查的範圍。

在具體的案例中,一位築爐師對一個幫浦集水坑作了密封。不過隨後,他安裝的密封發生了鬆動,因此發生了水害。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只有適合於導致向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提出責任索賠的損害事件才是保險的損害事件。由此,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對工作驗收的時刻將不被考慮,因為驗收並未造成損害,而且驗收本身也沒有導致發生任何損害。

啟用設備也沒有引起任何要求。只在發生水洩漏以後才對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提出了索賠要求。只有適合於導致向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提出責任索賠的損害事件才是保險的損害事件。

 

2. 擴展產品責任模型中的保險事件
要注意的是,在擴展產品責任模型中,也就是說在工業企業及貿易企業的產品責任保險的特別條件及風險說明中有對與相應具體情況相關的保險事件的定義。這樣,在安裝時刻的、與拆除及安裝成本相關的保險事件內容在於安裝生產或者供貨有缺陷的產品,因此與AHB中定義的保險事件不一致。

 

3. 實物損失及財產損失的區分
根據 § 1.1 AHB屬於保險內容的是在保險有效期內出現的損害事件,例如導致實物發生損壞或者銷毀的事件。對自己工作的性質給予錯誤的說明,並因此僅僅導致所製造的實物不能像計畫的那樣運行,這類錯誤說明不屬於企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內容。製造有缺陷的實物不構成實物損壞。因此,改建(在此為爐子)的費用只是純粹的財產損失,而這種損失沒有通過 § 1.1 AHB得到保險保護(聯邦最高法院2004年9月29日的裁定,編號IV ZR 1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