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zlei Reichard & Hei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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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責任

建築師對違反契約規定及其它義務要承擔責任。作為建築起造人所委託的受託人,建築師在整個契約期間有義務提供廣泛的諮詢及闡述。各個法庭通常認為,在建築費用超過約定成本範圍、對建築用地的合適性未進行檢查、建築工程沒有經濟性、分期預付帳單上的錯誤檢查注釋以及很多其它情況,建築師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闡明義務中也包括對自己錯誤的闡明。隱瞞自己的錯誤在司法上被視作蓄意欺騙。“如果受委託監督建築施工的建築師在工作驗收時隱瞞其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沒有執行監督工作,那麼建築師就是在驗收時蓄意隱瞞其工作的缺陷。”(聯邦最高法院2004年6月17日的判決,卷宗號: VII ZR 345/03)

如果受委託監督建築施工的建築師沒有看到嚴重或者明顯的建築缺陷、常發生的建築缺陷或者在施工過程中就已經有跡象的建築缺陷,在司法上通常經由推定證明的方式被認為建築師的建築施工監督工作有誤。“他必須(……)採用適當、合理的方式監督工作,且透過經常的檢查確保其指示得到正確的執行。在根據經驗有高度風險的重要或者關鍵建築施工項目,建築師需要加強注意力而更加嚴格地履行建築施工監督義務。”(判決:斯圖加特邦高等法院5 U 22/08,2008年4月21日)

即使建築師故意不了解情況,也不能免除其責任。“建築師 — 如同本案中的被告及其夥伴 — 故意不了解情況,也不能免除建築師在提交成品時的契約約定公開義務。被告在陽台密封工作期間沒有執行施工監督工作,因此不知情,但被告應該向原告說明自己不知情。”(判決:柏林邦地方法院5 O 529/02,2004年12月9日)

建築師對已知的缺陷不採取措施,同樣也屬於蓄意欺騙。“監督建築施工的建築師如果在建築施工期間發現了建築施工的缺陷,但沒有要求建築公司消除這些缺陷,也沒有安排或者檢查消除缺陷的工作,儘管建築物繼續有缺陷,卻仍然沒有建議建築起造人拒絕驗收建築施工,那麼建築師就是蓄意欺騙。”(判決:羅斯托克邦高等法院,Az.: 4 U 82/03,2005年9月27日)

在法院確定是蓄意欺騙的情況下,時效期會顯著延長,此外,在建築師的職業賠償責任保險中通常也排除對蓄意欺騙造成損失的賠償。蓄意欺騙的建築師要在30年的時間內承擔賠償責任而沒有保險保護。

我們與建築師協調闡明委託規模的細節,制定抗拒向建築師提出的要求的戰略。